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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遊憩服務科。
四、保育研究科。
五、解說教育科。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管理站。

前項第九款管理站,以四站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