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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12 條
管理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本處轄管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違章建築之查報。
七、遊憩區、遊客服務中心與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及督導。
八、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九、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十、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