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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