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11 條
管理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遊客服務中心與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整建、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科研基地之建置、推廣與原生植栽種植及養護。
六、環境教育之規劃、執行、推廣、管理及與公私部門連結夥伴關係。
七、土地之取得、撥交、維護管理與場地借用及管理。
八、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九、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