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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 78年02月03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
一、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二、民國五十八年增選、補選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三、依法遞補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