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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 97年04月30日)
第 3 條
前條申請書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