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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17 條
殯葬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

前項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每二年至少一次,並作成報告,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