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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21-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計畫之殯葬服務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