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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包括下列各款全國性財團法人:
一、依財團法人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設立,其捐助章程所定法人名稱、目的及業務項目,以民政業務為主,並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者。
二、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以推動內政相關業務為目的,從事民政業務服務,經內政部許可設立者。
三、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設立者。

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及宗教財團法人,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