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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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9 條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之成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