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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21 條
宗教團體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將相關紀錄報送其主管機關,由其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