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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22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宗教團體,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其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