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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5 條
宗教團體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宗教團體負責人或管理組織提出報告。

宗教團體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宗教團體處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如有網站者,並揭露於網站首頁,使其所屬人員及個人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