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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 112年01月31日)
第 7 條
計算非公共設施用地之所有權價值,應填載土地價值計算表。

前項土地所有權價值,以本辦法施行之日,該宗地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除以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計算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