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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 112年01月31日)
第 4 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事實及證據,應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