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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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 112年01月31日)
第 9 條
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權利回復基金會複製、留存備份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經該表示異議之人請求時,調查人員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並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