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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二 章 登記之類別 ( 104年01月21日)
第 14 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