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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11年12月26日)
第 4 條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得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於七日內補提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