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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 111年09月22日)
第 7 條
第二條所定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檢討之,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列席提供意見。

前項會議邀請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應有十一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新住民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