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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 89年05月18日)
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死亡、失蹤或擅離職役者,役籍管理單位應通報主管機關、需用機關、役男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失蹤或擅離職役者回訓練或服勤單位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