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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 89年05月18日)
第 8 條
替代役役男役籍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役籍管理單位辦理訂正或移轉:
一、住址變更。
二、戶籍遷徙。
三、本人姓名、身分、教育程度、受益人、家屬關係變更。
四、出生年月日更正。
五、依法免役、除役、喪失國籍、禁役或死亡。

前項姓名、受益人變更,役籍管理單位並應通知主管機關及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