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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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 108年10月30日)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民政、移民業務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處理之宣導、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