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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16日)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被害人因就學、接受職業訓練、就業或其他因素,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遷離住居所,主管機關認有續予輔導及協助之必要者,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