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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27日)
第 20 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註銷之;其為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