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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24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再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前項選舉應訂定相關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