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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3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