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年金法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09年06月03日)
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