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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09年06月03日)
第 18 條
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