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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09年06月03日)
第 22 條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醫療機構提供與本保險有關之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及醫療機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