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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09年06月03日)
第 25 條
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其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

前項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一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相關減領保險給付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