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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 109年06月03日)
第 41 條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