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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15日)
第 6 條
保險人、監理會、主管機關、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派員調查必要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