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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12月15日)
第 61 條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所收保險費、利息、罰鍰、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及其他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相關業務使用之房屋、土地及被保險人、受益人、請領人所領取之各項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徵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