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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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 101年07月16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身心障礙輔具服務及資源整合聯繫會報,並至少每二年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具服務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