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0日)
第 20-1 條
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指定處所提供員工子女之托育服務,準用本辦法規定。但第二十條之二規定,不在此限。
前項指定處所之環境設備,應符合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場地安全檢核;服務場地安全檢核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