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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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 109年01月02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法院、司法檢察機關為調查兒童保護案件所需,托嬰中心負責人有配合提供攝錄影音資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