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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  ( 112年05月24日)
第 28 條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個別差異,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權利。

各級政府應致力於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並提供服務流程之無障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