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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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三 章 懲戒覆審處理程序
( 112年12月08日)
第 20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意見書,或於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未收受意見書者,應將覆審理由書及懲戒書卷送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