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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三 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101 條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