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四 章 耕地租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112 條
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但因習慣以現金為耕地租用之擔保者,其金額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一。
前項擔保金之利息,應視為地租之一部,其利率應按當地一般利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