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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四 章 耕地租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122 條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