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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五 章 荒地使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129 條
公有荒地之承墾人,分左列二種。
一、自耕農戶。
二、農業生產合作社。

前項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依法呈准登記,並由社員自任耕作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