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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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六 章 土地重劃
( 111年06月22日)
第 139 條
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益,應互相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應由政府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