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法
第 四 編 土地稅 第 一 章 通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147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