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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四 編 土地稅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 111年06月22日)
第 176 條
土地增值稅照土地增值之實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或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征收之。

前項十年期間,自第一次依法規定地價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