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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四 編 土地稅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 111年06月22日)
第 179 條
前條之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之地價,稱為原地價。

前項原地價,遇一般物價有劇烈變動時,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應依當地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之,並應經地方民意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