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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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四 編 土地稅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 111年06月22日)
第 183 條
規定地價後十年屆滿,或實施工程地區五年屆滿,而無移轉之土地,其增值稅向土地所有權人征收之。
前項土地設有典權者,其增值稅得向典權人征收之,但於土地回贖時,出典人應無息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