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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第 一 章 通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217 條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