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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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第 二 章 征收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26 條
同一土地,有二人以上聲請征收時,以其舉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標準,其性質相同者,以其聲請之先後為核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