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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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第 二 章 征收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30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應需用土地人之請求,為徵收土地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